職業(yè)打假人陳書偉起訴中美史克,稱后者出品的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潤喉軟糖作為普通膳食補充劑,卻含有藥品植物(紅花)提取物,這違背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
法治周末特約撰稿 王赫
在葛蘭素史克遭遇反賄賂風暴后,其子公司中美史克天津制藥有限公司出品的普通食品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潤喉軟糖又陷入消費者的質疑當中。
職業(yè)打假人陳書偉表示,近日,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潤喉軟糖因涉嫌違法添加藥物成分“紅花提取物”,已遭到消費者106次投訴舉報。
2014年6月23日,陳書偉還起訴了中美史克等三家公司。陳書偉在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遞交的民事起訴書中稱,2013年他在深圳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香檳店購買了中美史克委托邁德樂(廣州)糖果有限公司生產的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潤喉軟糖一包,該產品配料表上標注添加了“植物(紅花)提取物”。
陳書偉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第28條、第50條的規(guī)定,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潤喉軟糖僅具有普通膳食補充劑(非健字)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屬于保健食品,其中添加“植物(紅花)提取物”,明顯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在民事起訴書中,陳書偉將委托方中美史克、被委托方邁德樂公司、銷售商家樂福列為被告。
據陳書偉稱,該案目前已經立案。
截至記者發(fā)稿日,陳書偉表示:“我尚未收到法院開庭的傳票。我們沒有聘請律師,都是自己出庭。”
江蘇恒久律師事務所劉新武律師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委托生產商中美天津史克制藥有限公司、被委托生產商邁德樂(廣州)糖果有限公司及銷售商深圳市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香檳店,均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廣東省衛(wèi)生廳:紅花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記者發(fā)現(xiàn),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是中美天津史克制藥有限公司新推出的產品,其委托邁德樂(廣州)糖果有限公司批量生產,有薄荷和檸檬兩種口味,分盒裝和塑料(10805, -60.00, -0.55%)包裝兩種。
記者看到的一包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顯示,其配料表包括:白砂糖(4560, -73.00, -1.58%)、葡萄糖漿、水、葡萄糖、明膠、植物(紅花)提取物、亮藍、乙醉、薄荷腦、桉葉素、百里香粉、d-苧烯、異松油烯。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QS440113010016,產品標準號為SB/T10021凝膠糖果(動物膠型)。
該產品外包裝上沒有任何體現(xiàn)藥品、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陳書偉認為,從該產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來看,該產品僅屬于食品范疇,不具備保健功能。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5月,廣東省衛(wèi)生廳就曾公開表示,“紅花”不在《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wèi)生監(jiān)發(fā)【2002】51號)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紅花”與“植物(紅花)提取物”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2014年4月,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寶安分局對深圳市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香檳店(以下簡稱家樂福香檳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家樂福香檳店于2013年1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銷售的邁德樂(廣州)糖果有限公司生產的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薄荷口味,產品配料罐中含有“植物(紅花)提取物”。“紅花”是藥品,“紅花”與“植物(紅花)提取物”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家樂福香檳店銷售添加藥品的普通食品,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屬于《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所禁止的行為。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寶安分局責令家樂福香檳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如果事實成立,中美史克該擔何責
陳書偉認為,中美史克和邁德樂公司有檢驗食品合格后才出廠或銷售的義務,邁德樂公司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此外,邁德樂公司還涉嫌故意隱瞞涉案產品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物質而生產、銷售。家樂福除了有索驗索證義務外,還有檢驗食品標識的法定義務。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yè)、衛(wèi)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劉新武律師認為,在陳書偉一案中,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委托商中美史克對消費者應負主要責任,生產商邁德樂和銷售商家樂福承擔連帶責任。被委托生產商邁德樂公司應當提供商品中的添加物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法律法規(guī)等的證據。銷售商家樂福香檳店應當起到一定注意義務,比如索驗索證義務、檢驗食品標識的法定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至于中美史克等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劉新武律師對記者表示:“需要由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根據事實與證據,提供鑒定結論,確定植物(紅花)提取物是否為有毒有害物質,再確定中美史克是否構成犯罪。”
記者還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有的地方銷售的新康泰克喉爽配方已改,“植物(紅花)提取物”已變更為“紅花黃提取濃縮液”。劉新武律師認為,更改配方屬于對過去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糾正,否則產品就該下架、停止銷售了。對中美史克應承擔責任不構成影響。
普通食品能否在藥店銷售
陳書偉認為:“如果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不具備保健功能,該產品是不能進入國內各大藥店銷售的。”
對于陳書偉的這種說法,食品安全律師劉新武告訴記者,藥店的主營應為藥品類。藥店可按照要求申請領取《保健食品經營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證》,領到該證后允許經營保健食品,也就是有“健字號”的食品。但是否可以經營普通食品,要看各家藥店的具體規(guī)模以及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門取得了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藥店需在工商局備案更改經營范圍,方可銷售普通食品。”
根據《藥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藥店不但處方藥、非處方藥要分類擺放銷售,如果獲準經營保健品和食品,也應該明確分類擺放,以避免誤導消費者。
此前,曾有媒體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致電中美史克,其工作人員稱,國內各大藥店均有銷售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
不過,劉新武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作為普通食品在藥店銷售,可能誤導消費者,暗示消費者其功能具有與藥物相同或者相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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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上印有保健食品藍帽標識的有:京都念慈庵枇杷潤喉糖、Infinitus無限極余甘清潤壓片潤喉糖、潘高壽川貝枇杷糖、亮嗓牌胖大海清咽糖等。
不具有藍帽標識的品牌有:王老吉[微博]潤喉糖(紙盒)、金銀花潤喉糖、三九999潤喉寶(45克鐵盒裝)胖大海蜜煉枇杷糖等。
中國保健協(xié)會副秘書長趙新華認為:“潤喉糖申報為保健食品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配方內有藥食同源或國家規(guī)定可入保健食品的成分,二是有國家規(guī)定的27種保健食品功能中的一兩項功能。但如果沒有申請保健食品批號,即使加入了藥食同源的成分,也不能宣傳其有保健功效。”
劉新武律師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如果是具有合法手續(xù)、合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該產品就是突出食品中某一種成分其功效,是可以合法宣傳的。否則,是有違規(guī)宣傳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