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地產(chǎn)開發(fā)商胡某資金周轉(zhuǎn)緊張,四處告借無門時,有朋友介紹他向時任的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副局長汪明玉借錢。胡某試著向汪張口,沒想到汪明玉隨后分兩次(第一次350萬元,第二次150萬元)將500萬元打到了胡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上。
一個縣區(qū)公安局副局長出手如此闊綽,這連辦案檢察官也很吃驚。
7月24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原副局長汪明玉因犯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玩忽職守罪被判有期徒刑判六年半,違法所得459萬余元上繳國庫。
此前,在2月12日,旬陽縣法院一審就汪明玉犯上述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半,并沒收違法所得。汪明玉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住別墅身家上千萬
出生于1963年的汪明玉是安康市漢濱區(qū)人,2010年前后擔任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副局長,主要分管經(jīng)偵工作。
有公安漢濱分局退休警官告訴華商報記者,在單位,汪明玉以工作作風粗暴、喜歡責罵下屬而聞名,許多民警都害怕去給汪匯報工作,主要就是擔心被他斥罵。安康市政法系統(tǒng)一官員向記者證實,幾年前他有一次去汪的辦公室談工作,中途有民警拿著文件進來請示工作,結(jié)果汪看了幾眼后把文件往地上一扔,破口大罵民警辦事不力。“他罵的話都很粗俗,就是當?shù)乩习傩樟R街的臟話,我當時特別尷尬,”該官員回憶說。
在安康警界,汪明玉除了喜歡罵人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有錢”,他住在當?shù)刈罡叨说膭e墅小區(qū)。這一細節(jié)在司法文書中也有記載。
2014年4月10日,汪明玉因涉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漢濱區(qū)檢察院刑拘,15天后被批準逮捕。司法文書顯示,檢察機關(guān)在對汪家的財產(chǎn)清查后發(fā)現(xiàn),科級干部汪明玉的身家達一千一百余萬。其中銀行存款322萬余元,借給當?shù)亻_發(fā)商胡某500萬,房產(chǎn)和車輛合計230余萬。
對于這些巨額財產(chǎn),汪明玉能說明來源的財產(chǎn)僅為620余萬,除自己和家人工資等合法收入外,還包括其“投資經(jīng)營收入”。比如他曾借給劉某300萬元,收取利息105萬;他控制的游戲廳收入有20萬等;子女結(jié)婚收禮金77萬。其余均無法說明出處。
安康市檢察系統(tǒng)一位和汪明玉同為科級干部的官員告訴華商報記者,自己近兩年的月工資拿到手不到4000元。
辦理“取保候?qū)?rdquo;獲捐28萬
記者拿到的法院一審二審判決顯示,汪明玉的玩忽職守是因為在查辦案件時有利益交換。
判決書稱,2006年9月,當時在建的。ê樱ò玻┛蹈咚僖还さ匾蚴┕ず贤l(fā)生糾紛,項目部副經(jīng)理李安偉率三十余社會閑散人員毆打另一方施工人員,結(jié)果致對方一死九傷。案發(fā)后李安偉等人被刑拘。同年10月,汪明玉卻簽字同意將李安偉取保候?qū)。李安偉為此給承辦此案的漢濱公安分局第二責任區(qū)中隊贊助8萬元經(jīng)費作為回報。
幾天后的一次會議上,時任公安漢濱分局第二責任區(qū)刑警中隊長的周某提出要給和李安偉同案的其他幾人辦理取保候?qū),汪同意并辦理了取保候?qū)。幾名涉案人員自由后,作為回報,項目部向公安漢濱分局刑警大隊捐贈現(xiàn)金20萬元。十個月后,汪明玉直接簽字解除了對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qū)彙?span style="display:none">SMs安康新聞網(wǎng)
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此后公安漢濱分局相關(guān)人員就沒有再對此案進行過偵辦,使得該案處于脫離偵控的狀態(tài)。
一直到2014年,在省公安廳的督辦下,逍遙法外7年之久的李安偉等犯罪嫌疑人才重新歸案并被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guān)指控稱,由于汪明玉和周某等人的失職,導(dǎo)致該案有一名嫌疑人至今無法歸案。
為防干擾外省羈押
來自安康政法系統(tǒng)的消息說,由于汪明玉在安康公安系統(tǒng)工作多年,關(guān)系錯綜復(fù)雜。所以2014年他被采取司法措施后,出于偵查安全考慮,輾轉(zhuǎn)將汪明玉送往多個縣的看守所羈押。
知情人告訴華商報記者,一審法院在對汪明玉做出判決后,汪不服表示要上訴。與此同時,汪明玉的一些熟人的不正常活動也引起了辦案機關(guān)的注意。經(jīng)再三商議并請示最高法,最后將汪明玉送往距離安康230公里外的湖北十堰異地羈押并二審。
2015年7月7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前往湖北十堰中院開庭審理汪明玉。審判結(jié)果基本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唯一的變化是,一審判決認定汪明玉的違法所得為478萬余元,二審法院認定為459萬余元。
二審判決書顯示,汪明玉坦承自己在任時每年過生日、妻子兩次住院以及父母去世都收到大量禮金和“份子錢”。他還承認下屬部門春節(jié)來拜年都帶有禮金,自己還曾入股“美食城”。
被公開舉報參股經(jīng)商多年
雖然汪明玉對自己近半的收入無法說明來源。但安康人龔星太卻說他知道汪的部分非法收入來源,他說其中有約160萬元屬于強占他人財產(chǎn)。
根據(jù)媒體的公開報道和龔星太本人向安康市有關(guān)部門的公開舉報,華商報記者了解到,龔星太1991年創(chuàng)辦了安康市社會福利工業(yè)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到1994年時,該企業(yè)資產(chǎn)總額已達200萬。1995年初,龔星太籌建娛樂美食城。當時任公安漢濱分局治安科長的汪明玉托當?shù)厝藦埬痴业烬徯翘岢鲆牍?0萬元,并擔任董事長,說自己的身份可以為娛樂美食城保駕護航,還能拉來生意。龔星太被汪明玉的承諾打動,同意了汪的要求。
龔星太向記者提供的簽署于1995年底的“娛樂美食城合資經(jīng)營章程”原件顯示,“安康市社會福利公司娛樂美食城(牡丹歌舞廳)”當時有四個股東,其中汪明玉出資50萬元、任董事長,龔星太為總經(jīng)理。
按照龔星太控訴材料的說法,1997年8月間,由于股東之間內(nèi)部的紛爭,汪明玉利用職權(quán),采取不法手段將他趕出美食娛樂城,并非法轉(zhuǎn)讓了他在美食娛樂城的股份。
龔星太說這自己這些年之所以沉默,主要是因為汪明玉在當?shù)毓賵龆嗄陙淼年P(guān)系盤根錯節(jié),他為自保才不得不忍氣吞聲。
今年5月5日,龔星太向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遞交了“參加訴訟申請書”,要求法院確認并從汪的非法所得中返還應(yīng)該屬于自己的16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