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據(jù)中新社消息,深圳中院29日對原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才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才坤當庭表示上訴。
被告人李才坤,男,1984年12月11日,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凌晨1時20分,被害人班某陸與其老鄉(xiāng)班某影因涉嫌報假案被帶到龍新派出所調(diào)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對被害人班某陸及其老鄉(xiāng)班某影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班某影構成謊報案情,被害人班某陸未參與謊報案情。李才坤在審查班某陸時,認為被害人班某陸氣焰囂張,侮辱謾罵民警,并向警方“叫板”,且此人全身多處刺有紋身,有犯罪前科,有潛在社會危害性,就產(chǎn)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搶劫案件將班某陸開槍擊斃的想法。2012年7月1日19時許,李才坤在街邊找到為做假證攬生意的黃某某,并要求黃某某配合其報假案抓一個人。在取得黃某某同意后,李才坤返回派出所,告知被害人班某陸可以離開,并自行駕車搭載班某路行至愛南路附近。隨后,李才坤要求班某路下車在指定地方等他,而李才坤自己則開車行至前方路口后,打電話通知黃某某報假案。黃某某依照李才坤指示打電話報警,稱其金戒指被搶。李才坤遂下車步行回到班某陸下車地點,假裝與班某路商量事情。在此過程中李才坤突然掏槍向班某陸開槍。班某陸頭部中槍倒地后,李才坤將事先準備好的金戒指放在班某陸的左前褲袋里,又將事先準備好的匕首放在班某陸的手中。然后李才坤拿出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說自己在愛南路開槍將一名持刀搶劫的嫌疑人擊中,并撥打龍新派出所值班室電話向龍新派出所值班室通報了自己開槍擊中被害人的情況。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警大隊在審問黃某某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李才坤涉嫌故意殺人,遂于2012年7月2日3時許在龍新派出所會議室將被告人李才坤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