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發(fā)生以來,隨著多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審理宣判,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一罪名開始進入大眾視野,被廣泛關注。
那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什么罪?什么情況下會定此罪名呢?記者采訪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烏新剛。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wèi)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wèi)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烏新剛解釋,刑法規(guī)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前提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guī)定的甲類傳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亂,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后,2020年1月20日經(jīng)國務院批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納入乙類傳染病,規(guī)定對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同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指明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因此,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就會涉嫌該罪名。
烏新剛分析,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共有4項,前3項確實分別針對供水單位,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具有消毒、處理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餐飲、醫(yī)療、教學等易使傳染病擴散的用人單位及其個人等具有特定職責的主體,第4項則適用于一般社會公眾,包括傳染病確診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據(jù)此,社會公眾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如拒絕隔離、不主動報告疫情高發(fā)地區(qū)行程史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就會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jù)實踐情形,公眾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4項規(guī)定的情形主要有:拒不履行指定場所單獨治療、隔離觀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為;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對疫點以及相關場所進行的衛(wèi)生處理、戴口罩、測體溫以及其他管控措施等行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群體性活動的行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停工、停業(yè)、停課措施的行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閉、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措施的行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緊急封閉相關場所措施的行為;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對出入疫情區(qū)或其他區(qū)域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wèi)生檢疫、交通管制或封鎖等措施的行為。
“本罪既是實害犯,也是危險犯,但是為了防止不當擴大打擊面,對‘嚴重傳播危險’的認定是有嚴格限制的。”烏新剛說,行為人的具體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傳播危險,首先要從事后看該行為有無導致疫情傳播、擴散的嚴重危險,其次應堅持醫(yī)學的科學標準來判斷其行為傳播、擴散疫情的危險性。
法者,治之端也。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戰(zhàn),既要堅持科學防治,更要堅持依法防治,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疫情防控工作平穩(wěn)運行。烏新剛提醒,每個人都是法治社會的一員,面對疫情,應當遵紀守法,積極配合相關防控措施,切不可心存僥幸,對國家法律法令置若罔聞,在明知政府從嚴防治要求的情況下,拒絕執(zhí)行防控措施,這不僅是對自己和他人健康安全的不負責,也是違法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