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提高科學化管理水平,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xù),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交通協管員的,其聘用人數、條件等事項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協商擬定,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聘用交通協管員應當通過考試公開向社會招聘。聘用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同級財政保障。
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制止交通違法行為、保護事故現場,參與交通管理,但是不得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其他執(zhí)法權。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協管員的管理,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yè)務培訓、考核。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zhí)法執(zhí)勤實行機動巡邏與定點執(zhí)勤相結合的方式,對轄區(qū)事故多發(fā)、交通狀況復雜等重點路段,應當重點巡邏或者定點執(zhí)勤。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照規(guī)定程序執(zhí)法執(zhí)勤。適用一般程序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調查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兩人。
第七十七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錯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予以撤銷并責令重新認定。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聽取單位和個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法方式有意見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第七十九條 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處理和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因扣留車輛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