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非法經營案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習某某、張某的刑事責任。
2012年10月,被告人習某某(咸陽市乾縣人)與張某(延安市子長縣人)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后,在明知沒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商量收購香煙牟取利潤,由習某某收購,然后發(fā)給張某進行銷售。2013年4月至10月,習某某伙同他人駕駛五菱面包車從乾縣先后多次到安康市平利縣、嵐皋縣等地收購硬盒延安香煙1001條200200支,價值24024元,并通過西安的物流公司以26元/條的價格銷售給張某,由張某在延安通過賣酒時賣給客戶。至2013年12月案發(fā)時尚有451條張某未出售。在此期間,被告人習某某還收購軟盒延安香煙589條117800支,價值22971元;硬盒猴王香煙290條58000支,價值14210元;軟盒猴王香煙813條162600支,價值23577元;蘭猴王香煙226條45200支,價值4294元。上述香煙均由習某某在乾縣賣給一些建房或過事的農戶,每條香煙僅賺取1元錢。
另外,2013年1月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一起到安康市旬陽縣收購硬盒延安香煙1040條(購進價25元/條,價值26000元),尚未銷售即被延安市寶塔區(qū)煙草專賣局查獲,并被行政處罰5200元。
綜上,被告人習某某非法經營香煙共計2919條583800支,價值89076元,牟取利潤3920元;張某非法經營香煙共計2041條408200支,價值52026元。2014年4月8日,平利縣人民檢察院以習某某、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向該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處被告人習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分別并處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