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方亮)7月5日上午,平利縣檢察院正式對上半年3名已被判決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這是繼2015年犯罪封存工作的進一步發(fā)展與完善,標志著該院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走上了規(guī)范化、制度化軌道。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大多因年青無知、一時沖動步入歧途,犯罪前科往往使他們終生貼上“罪犯”的標簽,背負著沉重的精神枷鎖。封存犯罪記錄制度,規(guī)定特定前提下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有利于給他們創(chuàng)造平等、健康的成長環(huán)境,以保障他們在升學、參軍、就業(yè)等方面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權利,從而使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污點得以“消滅”,無痕回歸社會。